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无障碍标准”的国家,他们除了将无障碍环境理念引入教育领域,并且积极开展与此相关的科研项目之外,还制定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以此保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有力支持。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在1961年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他们综合各专业协会的不同要求,制订了无障碍设施的最低要求,并通过立法机构使这些具有指导性的统一要求具有某种强制性。例如,1968年和1973年国会分别通过了《建筑障碍条例》(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和《康复法(Equal Opportunity dortunity Laws),提出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无障碍设计。
各州根据统一标准,结合本州情况,制订出适用于本地的无障碍技术规范。例如,1967年华盛顿州提出了在公共建筑中(如厕所)要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一般性原则。1971年,州政府继续推进上述规定,建议所有的公共建筑执行无障碍设计标准,并于1976年正式通过了无障碍设计的法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强制执行。设计图纸上如未考虑到无障碍设施建设,就不能施工;已建成的建筑物,如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就不发放使用证。对于无使用证而私自使用的建筑物,政府将通过司法起诉对建筑所有人处以罚款。此外,华盛顿州政府还规定20套以下规模的公寓建筑工程中,必须设一套无障碍公寓住宅楼;工程规模在20套以上时,则须每20套设一套无障碍公寓住宅楼。
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多层次的,联邦级别的一般只作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各州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他们还注重在实施中不断评价和修改无障碍技术标准和法规,如美国标准协会就规定,无障碍设计标准每五年须进行一次修订。
摘自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bdp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