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和公众健康,美国环保局(EPA)始终不遗余力地支持小型饮水系统的建设及其可持续发展。在相继颁布《为可持续发展建立小型饮用水系统所需的费用》和《可持续饮水及污水处理定价的个案研究》两份公文后,EPA又于2007年出台了《美国小型饮用水系统改造纲要》(Restructuring and Consolidation of Small Drinking Water Systems,简称《纲要》),用以指导美国各州对小型饮用水系统进行改造。
在小型饮用水系统的改造中,《纲要》提出的“水资源系统承载能力发展计划”(Water system capability development program)至关重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新建工程与现有供水系统的协调和统一提供了保障。此外,州水务部门还与公共事业部和公共服务委员会等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系统改造。改造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包括内部调整、非正式合作、合同援助、联署办公机构、所有权转移等五类方式(责任呈逐级转移趋势):
内部调整-自主运营,不与其他系统合作
· 仪表安装
· 交费调整
· 环境管理系统实施
· 运价结构评估和适当调整
非正式合作-与其他系统合作,但无合同责任条款规定
· 设备共享
· 大宗采购共享
· 相互支援
合同援助-根据系统控制需要,签订合作合同
· 运营、管理合约签署
· 工程服务外包
· 水资源采购
联署办公机构-在系统之外,由各方联合成立新机构
· 系统共享
· 运营共享
· 水资源共享
所有权转移-被现有机构或新机构并购
· 并购和物理互联
· 并购和卫星系统管理
· 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范例1 德克萨斯州
根据《德克萨斯州卫生与安全法案》,德州环境质量委员会(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简称“环委会”)负责区域饮用水供水系统建设。为此,环委会要求市内或方圆1.5英里内需要建设小型饮用水系统的,首先要有当地居民的需求申请,且须满足规定的供水服务要求。此外,他们将联合州检察院针对小型饮用水系统建设和运营中的以下违法行为进行起诉:1、违反德州环委会规定;2、服务不周或公共健康危险警示不明;3、因设备维护不当导致的公共健康事故;4、无视或抵制德州环委会或用户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范例2 弗吉尼亚州
根据弗吉尼亚州健康委员会(State Board of Health)规定,如果三分之二的用户或州健康委员会委员认为小型饮用水系统存在问题,委员会将有权临时接管该系统的日常运营。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在运营后的头三个月内,有5天或更长时间未能向大部分用户供水;2、未取得州卫生委员会认证,且不愿采取达标行动;3、管理不善;4、违反委员会相关规定;5、不具备供应安全饮用水的能力;6、所有方将系统废弃;7、州卫生委员会认定系统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摘译自美国环保局网站(www.ep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