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2007]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2008]9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院机关2008年度休假事宜通知如下:
1、休假形式:各处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分批组织好本处室工作人员年休假。
2、休假时间:集中安排休假时间为7月20日----9月20日。根据国务院[2007]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休假审批:工作人员休年假必须填写休假单。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休假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将休假单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开始休假。如果休假时需要离京,请在休假单中注明。原则上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休假,各处室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时,各处室须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于9月20日前到人事处备案。
4、休假注意事项:
1)各处室安排年休假时,应确保本处室工作正常运转,至少留一人在单位工作。
2)年休假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确保个人安全。
3)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休假观,注意劳逸结合,不断提高身体素质。
4)关于年休假相关文件及休假单请在附件中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年休假请假单.doc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doc
院办公室 人事处
2008年7月7日